根據香港公司條例,每一間有限公司都必須委任一名公司秘書。公司秘書必須是香港居民或香港註冊公司,公司秘書是現代企業制度中的一個法定職位,其職責為安排會議、準備會議紀錄、提交法定檔給政府部門、確保公司符合法定要求等。如果該私人有限公司只有一名董事,那名董事可以同時兼任公司秘書。
公司秘書職責
代任法定公司秘書
周年股東大會會議記錄
呈報本年度年報
更改營業地址、註冊地址
更改董事及秘書個人資料
準備及遞交任免董事資料
呈交公司記錄冊
協助遞交商業登記證
分發股份
更改公司業務性質
註冊分行
取消分行
準備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(SCR)
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SCR)
政府訂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 (重要控制人),並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 供執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後查閱。同時,每間公司須指定一位人士出任公司代表,以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解答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事宜。
該修訂部份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,相關部門有機會隨時向每間公司進行抽查。
根據《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指引》9 . 1.1,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,即屬刑事罪行。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 4 級罰款 (即 25,000 元)。如情況適用,另每日各處罰款 700 元 。